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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與新冠疫情相關的謠言思考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的特點、成因、危害與防控
說天下
2020年06月12日

賀 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 講師

張英若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 講師

隨著新冠疫情肆虐中華大地,和新冠疫情相關的網絡謠言也層出不窮。在積極防控新冠疫情的同時,我們不得不去思考網絡謠言是怎么產生的以及如何有效地防控謠言。謠言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或憑空捏造的子虛烏有的、未經證實的虛假信息。網絡謠言則是指借助互聯網傳播技術平臺流傳的網絡虛假信息。在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性。

一、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在自媒體時代,網絡的時效性提高了謠言傳播效率,網絡謠言在產生后利用微博、論壇、微信等各種媒介平臺進行傳播,如病毒式復制擴散,短時間內導致網絡上的各類謠言鋪天蓋地,當引起相關部門重視時已經造成大范圍的社會影響,難以控制。網絡的虛擬性、匿名性、信息傳遞的低成本和便捷性,更是加快了謠言的傳播速度,擴大了傳播范圍。

二、網絡匿名性缺少約束。在互聯網上人們一般使用虛擬身份從而缺少社會規范、道德和法律的約束。人們失去社會責任感和自我約束,給網絡謠言的滋生提供了豐富的沃土,更讓網絡成為了部分不法分子惡意傳播謠言的媒介。

三、傳播渠道眾多。網絡的多元化特性使網絡謠言可以在多種渠道中傳播。自媒體讓網友有了更多的平臺和渠道傳播自己的話語。特別是移動客戶端的發展,使得謠言傳播更加便捷。這促成謠言傳播的無限延伸,為信息內容的求證帶來巨大困難。2018年的十大網絡假新聞,六成以上始發于微博及微信群。

四、隱蔽性強。自媒體傳播中的不實信息具有碎片化特征,往往只是不確切的、零碎的反映了事物的某個側面或某個細節,這很容易導致人們片面地主觀臆測并產生錯讀誤判。受眾在不知不覺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下,相信了網絡謠言。

五、危害性大。網絡謠言往往涉及社會安全、熱點問題、明星名人、公眾人物等。網絡謠言自身傳播速度快,波及面廣不斷增殖,極具破壞性。同時網絡謠言往往會伴隨的人肉搜索又會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網絡謠言危害性應引起高度重視。近年來,借勢網絡實施的造謠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時有發生。

網絡謠言成因有以下幾種主要情況。

一、惡意造謠。惡意造謠者利用網民對基本事實不清,炮制虛假新聞、故意歪曲事實、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在互聯網上興風作浪、煽風點火從而達到誹謗他人、攻擊政府、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目的。

二、吸引眼球創造流量經濟。部分自媒體運營者通過制作、傳播謠言博人眼球吸引粉絲,期望通過提高流量、提升影響力來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三、盲目發布。相當一部分自媒體傳播者,對所見所聞沒有進行嚴謹甄別和準確判斷,出于表現和跟風的心理狀態,倉促盲從發表和傳播不實信息,客觀上對社會或者個人造成傷害。

四、盲目跟風轉發。一些不知實情或者缺少相關知識儲備的網民出于窺奇的心態,無論真實與否,無論違法與否,跟風轉發傳播成為網絡謠言的“幫兇”。

同時對于網絡謠言之所以能夠快速、廣泛的傳播,我們應該看到以下原因。

一、網民的辨別能力不高。在自媒體時代下,面對形形色色的各類信息,網民對各類信息的判斷,將直接影響該信息是否有成為謠言的可能。這在一定程度與網民辨別能力有關。

二、網絡謠言具有的迷惑性和誘導性。網絡謠言也利用各種偽科學進行包裝,讓人難辨真假。生活中,這樣裹著“偽科學”的網絡謠言很多,因其帶有的“科學”具有迷惑性和誘導性,從而人們愿意相信。而人們之所以對其深信,究其根本,還是因為人們的科學知識儲備不夠,面對網絡謠言缺乏基本的辨別能力,最終主動或被動的成為了傳謠者和信謠者。(張悟本的一本《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讓當時中國的綠豆價格飆升、百姓競相喝綠豆湯、長條茄子賣斷貨。)

三、網絡媒體平臺的責任缺失。網絡謠言的傳播途徑伴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傳播的速度被大大提高,而當網絡謠言借助網絡媒體發起“進攻”時,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和傳播范圍被無限的放大,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關注。2015年10月27日,詞曲家閻肅“被去世”。多家網站在信息未核實的情況下就快速發布和推送了相關新聞,閻家人很快證實這則消息的虛假性。自媒體時代下,網絡媒體往往將點擊率和時效性放在首要位置,以此來提高自己的熱度和名氣,這同時也導致了網絡媒體為了追求新、特、奇、快的消息,而忽視對消息真實性的辨別以及自身所承擔的社會責任。

自媒體時代一旦網絡謠言失去控制,就會對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對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群體或者個人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網絡謠言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可以大致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破壞社會穩定、引發社會政治動蕩,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政治秩序。 網絡謠言存在故意歪曲事實,激化社會矛盾,慫恿網民進行群體性活動的現象。如果不及時清除,會造成公眾對黨和政府的不信任。微博、微信、知乎、豆瓣等上的造謠傳謠行為作用在社會生活中,導致社會沖突,引起社會恐慌。針對市場、食品之類的謠言,會造成物價的大幅度波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網絡謠言廣泛傳播容易造成社會恐慌,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如貴州甕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以及浙江的錢云會案件等,都由于制謠傳謠者的迷惑,最終釀成了惡劣的群體性事件。在虛擬社會中網絡謠言引起網絡群體事件的發生,后演變成現實群體性事件,導致社會沖突的惡化,最終影響社會政治安全,破壞政治秩序。某些居心叵測的不法之徒利用網絡快捷方便的優勢,蓄意制造事端,長期利用網絡搬弄是非以從中攫取暴利,對社會政治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二、損害公眾利益、侵犯公眾權利。社會上一些不懷好意的人有選擇地將不相干的信息剪切、組合、編輯,從而對某個人、某種組織、某種機構、某個團體進行抹黑,這種似是而非的信息更易讓人相信,被大規模傳播。微博、微信、知乎、豆瓣等上有的報道是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加入虛假的信息杜撰出來的從而改變了事實真相。這些謠言侵犯了他人的權利,觸犯了法律,造成迷惑性或破壞性的影響。這些造謠的人利用網絡中身份的隱蔽性,有的是出于私欲,為了發泄自己的不滿,有的為了嘩眾取寵,肆意在網上造謠。

三、削減公權部門的權威性。 謠言如果不能及時澄清,就會以訛傳訛,形成陰謀論,最終會達到不可控的地步。謠言的影響力過大時,政府的話語權勢必被削弱,容易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削減了公權部門在公眾心中的權威性。公權部門在處理謠言時,秉承著對事實真相負責的原則,采取先調查、后公布的方式,但微博、微信、知乎、豆瓣等內容魚龍混雜,各種干擾信息層出不窮,勢必增加辟謠難度、延長辟謠時間。

四、擾亂市場運行機制,破壞經濟秩序。針對市場與銷售方面的網絡謠言,如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調整、某食品的緊缺等,容易引發公眾對某種物品的大量囤積,從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后果。網絡謠言通過制造某種商品奇缺的假象或緊張氣氛,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刺激人們的購買欲望,讓消費者紛紛搶購,這擾亂了正常的市場運行機制。劉羽在《新媒體時代網絡謠言的生成與防控研究》中舉例“2009年,福建寧德市霞浦縣突傳謠言,稱鹽場受到污染,食鹽斷貨且漲價,許多市民瘋搶食鹽,部分鄉鎮出現食鹽斷貨情況”。

五、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安全。目前存在謠言被境外組織、境外人員利用用于抹黑中國、攻擊中國的現象。同時,也存在部分國內人員與境外人員勾結以達到擾亂中國穩定、破壞中國形象的目的。

謠言不僅給政府部門的工作帶來了壓力,也浪費了大量公共資源。更令人擔心的是,有些媒體從業人員素養不高、職業道德標準低,低估了網絡謠言的危害性,容易被謠言迷惑,把媒體當成了謠言的傳聲器,甚至本人也在微博、微信等個人社交平臺以及知乎、豆瓣上大量傳播道聽途說的只言片語,變身為謠言的制造者;更有些微博大V、網絡記者、編輯受利益驅使,有意編發虛假信息或“置頂”,將謠言的傳播面擴大。網絡謠言如此猖獗,攪得民眾不安,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同樣,在大眾心中,新聞媒體的權威性及政府的公信力也慢慢瓦解。

2013年9月,我國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釋》,對謠言的點擊、瀏覽及轉發行為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力地打擊了網絡謠言的產生與傳播,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治理網絡謠言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于2016年6月16日頒布實施。《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 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網絡謠言的治理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進步和造謠者“智慧”的升級,網絡謠言必然變得更加難以分辨、發現和消除,這個博弈過程也將長期存在。

總體來說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來防控網絡謠言。

一、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自媒體的監管,加強對炒流量、傳播謠言等未經證實的不實消息的網絡平臺的處罰力度。對于某一事件的報導,媒體要堅持報道底線,不要輕易下結論,在向網民傳播事件時,要注意措辭。自媒體尤其是微博大 V、網絡平臺在發布消息時,要核實事情的真實性。媒體在報道時,既要追求時效性,又要追求新聞的真實性,寧愿多花費時間去驗證事件的真偽,也不要做謠言的傳播者。

二、推進網絡特別是自媒體信息實名制,增強謠言溯源能力。自媒體實名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負面、不實輿論的擴散和發酵,從而為受眾提供更加健康的網絡空間環境。

三、加強、完善相關法律立法與嚴格執行,依法加強傳播不實信息的平臺或者個人的懲治。對于在自媒體中傳播不實言論、實施網絡暴力、盲目宣泄情緒的行為 ,加大對其懲戒力度,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提高媒體人特別是自媒體人職業素養與職業道德標準。媒體人應當培育良好的新聞道德操守,自覺遵守網絡道德規范,堅決抵制低俗、媚俗等不利于社會發展的觀點或思想,傳播客觀真實信息,積極傳播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正面信息,發布帶有正能量的信息。

五、培養公眾的思辨能力,培養公眾健康的信息處理習慣,盡量消除不實信息的影響。

六、應用大數據技術進行謠言監管與控制。

七、最有效方式就是加強主流媒體的影響力、公信力、加快主流媒體的響應速度,積極通過主流媒體辟謠還原事實真相。著重提高國家主流媒體在國際上的傳播力、影響力與公信力。

網絡謠言已是社會“毒瘤”。預防和治理網絡謠言是當下和未來一段時間的重大任務。惟有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堅持德治與法治結合、自律與他律互補,在區域監管和部門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綜合施策,共同給力,方能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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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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