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色午夜视频免费无码,97午夜理论片影院,无码超级大爆乳在线播放国产,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乱线久久视

章林  >>  正文
日本古代皇親政治的特點
章林
2023年05月05日

古代日本皇親與皇權之間的關系不僅影響到古代國家的穩定與發展,而且對于天皇是否能夠真正掌握實權,以及有效控制其他勢力干政也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如何處理皇權與皇親的關系,一直是古代日本政治史上的一個重要問題。

在天武天皇即位之前,日本歷代天皇往往任命畿內豪強擔任大臣,參理朝政。天武天皇掌握政權之后,不再任命畿內豪強為大臣,而是依靠皇后、皇子以及皇孫等皇親來進行統治,逐漸形成了以皇親勢力為權力中樞的統治體制。這種以皇子為中心的皇親勢力取代過去舊豪族勢力的統治體制一直延續到8世紀前半期,日本學術界習慣將這段時期的政治稱為“皇親政治”。

“皇親政治”一詞作為歷史學上的用語最早由北山茂夫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北山茂夫認為天武朝以后以公地公民制為基礎的“白鳳期”(645~710)是政治權力高度集中于天皇的時期,這一時期天皇的權力在上層中得到了皇親的擁護,在下層中以官人制為基礎,諸臣與百官人從中央至地方,行使天皇賦予的權力。在同一時期,竹內理三對“皇親政治”概念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竹內理三認為天武朝制定八色姓的目的是“確立皇親的社會地位,從而成為天皇專制的一根支柱。”

此后,經過高橋富雄與直木孝次郎等人的研究,“皇親政治”一詞逐漸被固定下來。高橋富雄提出,8世紀的皇親是“天皇政治排他性階級”的政治官僚,認為皇親占據官僚機構上層、成為天皇權力基礎的皇親官僚統治體制形成于持統朝到圣武朝時期。直木孝次郎認為,在奈良時代前半期,皇親不僅占據了最上層的官僚機構,而且在八省中擔任長官的皇親也占到了總數的一半,甚至地方上一些權重位顯的職官,如國司等也大多由皇親出任,特別是司法、財政、軍事等領域,皇親有著強有力的發言權。20世紀80年代以后,虎尾達哉提出天武朝的皇子是為擁護脆弱的王權而超越了官僚機構的特殊身份,起到藩屏作用。

為了維護皇親政治,禁絕皇親以外人員插手核心政治,從天武天皇至奈良時代前半期,統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皇親權力的措施,使古代日本的皇親政治具有鮮明的特點。

首先,確立皇后必須出自皇親的原則。皇后必須出自皇親的原則有助于避免大化改新之前蘇我氏以外戚身份干政的歷史重演,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皇權的穩固和皇位繼承的穩定。由于皇后都出自皇親這一特殊背景,這一時期有一個十分特別的政治現象,即每當皇位繼承上發生變故,或因皇位繼承人尚年幼而無法即位理政時,常常由皇后繼承皇位,如皇極(重新即位后稱齊明)、持統與元明三位女性天皇。這些女性天皇本身都是皇親,“她們的即位,既為最高權力的順利交接起到過渡作用,同時也保證了皇位始終在皇親中延續。”

皇親政治的再一個特點是,由皇親擔任知太政官事一職,以便輔佐年幼的天皇。知太政官事一職是大寶三年(703)至天平十七年(745),專門由親王、諸王就任的官職。大寶二年(702)持統女帝去世,新即位的文武天皇當時只有20歲,在當時作為天皇還顯得比較年輕。因此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同時也是《大寶律令》最主要的編纂者)被任命為知太政官事,輔佐文武天皇。這是知太政官事的首次任命。慶云二年(705)五月,刑部親王去世,天武天皇的皇子穗積親王繼任知太政官事一職。穗積親王被任命的原因與刑部親王一樣,因為當時皇權尚未穩固,他作為當時皇親中的年長者,是最年長和最有實力的皇親。靈龜元年(715)七月,穗積親王去世,在此后的五年內一直沒有設置知太政官事一職。養老四年(720)八月,藤原不比等去世,天武天皇的皇子舍人親王被任命為知太政官事。與此同時,還設置了知五衛及授刀舍人事等掌管宮廷軍事的官職,由天武天皇的皇子新田部親王擔任。由此,皇親勢力掌握了朝廷直屬軍隊的全權指揮權。天平七年(735)九月,舍人親王去世,知太政官事一職空缺兩年之后,鈴鹿王被任命為知太政官事,直至天平十七年去世。繼鈴鹿王之后就再沒有任命過其他皇親任知太政官事一職。從大寶三年至天平十七年,知太政官事一職歷時43年,先后由四位皇親擔任。其最重要的作用是輔佐天皇,保證律令制國家政務的正常運行。同時,也反映了皇親政治時期,以天皇為頂點,從親王到諸王再到諸臣的金字塔形等級制度的特點。

皇親政治的最后一個特點是,將皇親任官制度從法律上固定下來,促進皇親的官僚化。日本律令制下實行“階貴則職高,位賤則任下,官位相當,各有等差”的“官位相當制”。根據《養老令·官位令》的規定,親王可以獲得一品至四品的品階,諸王可以獲得從最高位的正一位至從五位下的十四階位階。按照“官位相當制”,獲得品階和位階的皇親又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到與其品階和位階相當的官職。另外,皇親所擁有的爵位是世襲的。皇親的年齡達到21歲的時候,親王可獲得四品的品階;二世王可獲得從四位下的位階;三世、四世與五世王則可以獲得從五位下的位階。不過,皇親一旦違反了律令法,還是要受到處罰的。如天武天皇四年(675)“三位麻績王有罪,流于因幡”;天武天皇五年(676)“筑紫大宰三位屋垣王有罪,流于土左”等。但是,即使是處罰,皇親也會受到特殊的保護,如《養老律》“議親”規定,皇親觸犯刑律必須先奏請天皇,等待天皇的批準后方可裁決,而“議親”的結果往往是減刑、折刑或免刑。古代日本只有天皇具有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權力和地位,除此之外,包括皇親在內,都被視為人臣。如在天皇的宣命中往往就將親王、諸王與諸臣、百官人并列稱呼,這也是皇親官僚化的反映。皇親成為官僚階層,擴大了天皇政治的統治基礎。

綜上所述,皇親政治的出現,是當時為防止貴族官僚干預皇位繼承和進行分權,加強天皇專制統治的必然結果,它為天皇制的確立奠定了基礎。但是,皇親政治并不是成熟的政治體制,它實際上是天武天皇為了建設成熟的天皇制國家所必要的過渡體制。皇親政治時期只是作為以豪族勢力為中心的貴族政治向以太政官為中心的律令政治發展的過渡階段。此后,隨著官僚制度的不斷完善,皇親對于國家政權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皇親的政治地位逐漸衰落。不過,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從整個古代日本歷史長河來看,皇親集團如此廣泛而直接掌握國家各級權力,這是古代天皇制的一個十分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

在古代社會,一般在王朝初期,君主都會重用皇室成員。唐長孺曾這樣解釋這一現象:“皇室作為一個家族凌駕于其他家族之上,皇帝是這個第一家族的代表以君臨天下,因而其家族成員有資格也有必要取得更大權勢以保持其優越地位。”不過,古代日本的皇親在“保持其優越地位”時,與古代中國的皇親還是有所不同。即日本的皇親主要是通過任命為中央官員,以“保持其優越地位”,中國的皇親則主要是通過分封為地方諸侯王,以“保持其優越地位”。很明顯,只有將皇親勢力由中央向地方滲透,才能夠有效實現對皇權的藩屏作用。但古代日本即使在天武天皇掌權以后,地方仍然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自律性。在當時的地方社會中,掌握實權的豪族仍然有效地控制著地方政權。因此,日本的皇親只能暫時在中央“取得更大權勢以保持其優越地位”。

參考文獻:

黒板勝美國史大系編修會編輯:《新訂増補國史大系?日本書紀》,吉川弘文館1983年版。

黒板勝美國史大系編修會編輯:《新訂増補國史大系?令集解》,吉川弘文館1982年版。

黒板勝美國史大系編修會編輯:《新訂増補國史大系?律》,吉川弘文館1978年版。

阿部猛、義江明子、相曾貴志等編:《日本古代史研究事典》,東京堂出版1995年版。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1983年版。

翟新:《日本天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篠川賢:《“知太政官事”小論》,《日本常民文化紀要》第19號,1996年。

【責任編輯:王晗】
北京聯合大學教師,歷史學博士,軍事學博士后。